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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手了婚姻,但因对方婚内过错受到精神损害,仍然可以继续“追账”要求赔偿。据媒体报道,一男子在离婚七个月后,于朋友圈“官宣”喜得一女,其前妻得知后,以前夫婚内出轨给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由告上法庭,最终法院判决前夫赔偿2万元。这样的裁判,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,同时也以“纠错”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。
夫妻之间互相忠诚,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,更是法定义务。早在十多年前,《中国裁判案例要览》(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)中就刊载过关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似案例,法院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、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等,判决过错方给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。近年来,相关判例已非个案,可以说,对于违反婚姻家庭责任义务、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,法律从始至终都是给予否定性评价。
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都是神圣的。从法理上看,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履行夫妻义务上存在过错,势必侵犯对方的“配偶权”,带来物质及精神上的双重伤害。依据法律规定,过错方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,就算是离婚后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使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和维护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八十六条规定,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,也包括精神层面的。同时,第八十九条规定,即使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无过错方也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。但在双方均有过错时,法院不予支持。
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。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。因此,双方应秉持正确爱情观、价值观、法律观,树立优良家风,互相忠诚、互相尊重、互相关爱。“一夫一妻制”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,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,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。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,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,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、法律上予以定性,对过错方予以惩罚,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。
因此,如果发现婚姻出现问题,无过错方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,及时收集证据,避免一场婚姻“人财两空”。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、德治宣教,引导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,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、相互信任,对家庭负责,对孩子负责,言传身教,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。
来源:北京日报
作者:赵莹雪(作者单位: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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